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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严知笑与舒萍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知笑,舒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2民初342号原告:严知笑,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舒萍萍,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原告严知笑与被告舒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知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8500元,并支付利息251.60元(自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8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8日下午,舒萍萍因投资向严知笑借款15000元,严知笑于次日通过银行向舒萍萍转帐15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6月10日下午,严知笑再次依舒萍萍要求向其借款3500元,同时也约定1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舒萍萍以投资的名义拒绝归还借款,严知笑诉至法院。舒萍萍辩称,严知笑的陈述并不属实。我们是通过一个叫周雪梅的朋友介绍认识的,严知笑主动要求我帮她投资,我们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我没有承诺她利息,也没有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其中2016年6月8日她送给我1500元,是做“和甲五行茶”投资的;2016年6月9日她又打给我15000元,并叫我再借5000元帮她完成20000元的“MMM金融互助社区”的投资订单。2016年6月11日她给我2000元让我为她再排单2000元到“MMM金融互助社区”提供帮助。后因投资回本缓慢,原告多次要我提前支付本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严知笑与舒萍萍经朋友介绍相识。严知笑在舒萍萍处投资1500元做“和甲五行茶”,并于2016年6月8日将此1500元交给舒萍萍。2016年6月9日严知笑通过银行向舒萍萍转帐15000元,2016年6月11日严知笑将2000元现金交给舒萍萍。本院认为,严知笑虽主张本案所涉款项均为借款,但其所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舒萍萍交付15000元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舒萍萍辩称本案所涉款项实为严知笑投资“和甲五行茶”与“MMM金融互助社区”的投资款,有双方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及石台县公安局对严知笑、舒萍萍等人的询问笔录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严知笑未能进一步提供借条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严知笑与舒萍萍之间实系因投资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对严知笑要求舒萍萍返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知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0元,由严知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荣   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俊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