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38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香诉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381之一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桂香,女。被申请人: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赵桂香诉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晋0802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外环路北侧运政国用(2015)第00122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外环路北侧运政国用(2015)第0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民福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