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姜某1与姜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1753号原告姜某1,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汪兰亭,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姜某2,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刘纪哲,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1诉被告姜某2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1现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1撤回对被告姜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姜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