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建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国,周传金,王景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国,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传金,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景周,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何建国、周传金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9148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