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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孙先胜与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胜,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孙先胜,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强,安徽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戴夫。委托代理人:何高,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委托代理人:冯勇,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先胜与被告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听证完成后,该所以缺少鉴定所需材料向本院作出退案处理。之后,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安排2016年10月27日进行听证,原告孙先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先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胜撤回对被告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元由原告孙先胜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