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9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名墅花园88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平小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莲花第二社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玉山路(金枫广告设计产业园1号楼8135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晓军,男。被执行人钱云,女。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商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50000元,并支付利息4717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之后以2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对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钱云名下的抵押物苏州水墨花园33幢204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登记的债权额1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孙建华、胡永明名下的抵押物苏州东湖大郡花园114幢602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登记的债权额1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112元,由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钱云、胡永明、孙建华负担。因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钱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121413元,本案执行费用2361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钱云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水墨花园33幢204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378619),该房产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债权金额为110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钱云已向申请执行人自行履行110万元及诉讼费、公告费35812元,合计1135812元,其自身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晓军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已查封,但无法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121413元,实际执行到位1135812元。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条,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鑫沃广告有限公司、陈晓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009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