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执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486-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本院在执行姜某甲与姜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