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邓英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英明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385号罪犯邓英明,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望城县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罪犯邓英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因罪犯邓英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邓英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2014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邓英明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英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现有考核分8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英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英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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