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洪诒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诒,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5民初2160号原告:贾洪诒,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万长平,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负责人:李春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贾洪诒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士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新民、韩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洪诒的委托代理人万长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洪诒诉称,2016年3月5日,李连杰驾驶鲁A562**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城齐鲁大街县纪委东200米处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东向西散步的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齐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连杰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017.3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财产��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庭审中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3月5日,李连杰驾驶鲁A562**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城齐鲁大街县纪委东200米处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东向西散步的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贾洪诒受伤。贾洪诒在齐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8263.7元;其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护理费9244.8元;其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15772.5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交通费单据1000元;原告还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元。该事故经齐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连杰负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37017.3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齐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结算单据、《济南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工人退休证、城镇粮油供应证、荣誉证书、邮储银行活期存折、护理人员名单、交通费单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并经开庭质证。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是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赔偿的公平原则,赔偿应当是全部赔偿,即赔偿的数额应与损失等同。本案中李连杰驾驶的鲁A562**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该车于2016年3月5日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对原告提供的《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齐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明细、结算单据、原告的工人退休证、城镇粮油供应证、荣誉证书、邮储银行活期存折、护理人员名单,被告均认可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按照交强险的赔偿规定,对原告所花费医疗费38263.7元,被告应予以赔偿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1000元精神抚慰金,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济南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提出异议,称为原告方单方委托鉴定,但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因此,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1000元的交通费,明显过高,酌情认定为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贾洪诒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6517.3元(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士芳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人民陪审员 韩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