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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6月25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于2016年4月至6月间,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上二台村权属四平市实验林场的国有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林地内不得耕种的情况下,在林地内非法种植玉米及小豆,总面积共45.795亩。经鉴定,田某甲在林地内种植作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果树种植条件、生长环境严重破坏,对林地土壤层造成破坏。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田某乙、田某丙、庞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封、发还清单、工程师资质证明、损失报告、现场照片;四平市实验林场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在林地内种植玉米等农作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果树种植条件、生长环境严重破坏,对林地土壤层造成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称其自身残疾且妻子患病,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田某甲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上二台村权属四平市实验林场的国有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林地内不得耕种的情况下,在林地内非法种植小豆及玉米,总面积共45.795亩,其中种植玉米0.2亩。经鉴定,田某甲在林地内种植作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果树种植条件、生长环境严重破坏,对林地土壤层造成破坏。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田某甲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6月25日决定对田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侦查。3、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6月24日,四平市山门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四平市实验林场报案称田某甲占用国有林地种植农作物。接报后经初查,将该案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侦查。经查,田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国有林地种植玉米及小豆,涉嫌构成违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6月25日经领导批准,依法传唤田某甲至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当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6年6月27日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交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山门派出所执行。4、残疾人证。证明:被告人田某甲肢体叁级残疾。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四平市山门森林公安派出所会同林业工程师等人对田某甲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二台村泉眼沟正北沟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图并拍摄了现场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田某甲辨认其占用并耕种的林地位置、边界和现状。7、损失报告。证明:2016年6月24日,四平市山门实验林场向四平市山门森林公安派出所出具损失报告,该场位于山门镇上二台村十组的林地被田某甲占用并种植农作物,被占用的林地面积约为45亩(30000平方米)。8、鉴定聘请书、对田某甲非法占用林地一案的技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2016年6月24日,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人员对田某甲占用并种植农作物的林地进行鉴定。同日,四平市实验林场出具鉴定意见:田某甲在林地种植红小豆的过程中改变了林地的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及果树种植条件、生长环境严重毁坏,对林地土壤层造成破坏。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及四平市实验林场签收鉴定意见通知书。9、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证明:四平市森林公安局查封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上二台村十组田某甲占用并耕种的国有林地面积45.795亩,并将该林地归还四平市实验林场。10、证人田某乙证言:他知道田某甲在上二台10队正北沟林地内耕种的事,今年田某甲雇他种地,6月初在林地内大面积种的小豆,挨着大地种了点玉米。田某甲耕种的林地有果树,在果树中间种的小豆。给田某甲干活除了他还有田某丙、庞某某,其他人他记不清了。11、证人田某丙证言:他知道田某甲在上二台10队正北沟林地内耕种的事。今年田某甲雇他种地,6月初在林地内大面积种的小豆,挨着大地种了点玉米。田某甲耕种的林地有果树,在果树中间种的小豆。给田某甲干活有他、田某乙、庞某某,其他人他记不清了。他不知道田某甲在林地内耕种是否打农药。12、证人庞某某证言:他知道田某甲在上二台10队正北沟林地内耕种的事。今年田某甲雇他种地,6月初在林地内大面积种的小豆,挨着大地种了点玉米。田某甲耕种的林地有果树,在果树中间种的小豆。给田某甲干活有他、田某乙、田某丙,其他人他记不清了。他不知道田某甲在林地内耕种是否打农药。13、证人刘某某证言:其是四平市实验林场护林员,负责上二台村。10屯的田某甲今年在林地内耕种作物面积较大。今年之前田某甲一直在林地内种地,有果树。田某甲今年大部分种的小豆,挨着大地种的苞米。据了解,田某甲雇人种的地。田某甲在林地内耕种时他没看到。他和田某甲联系过,田某甲承认种地。14、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其今年在四平市实验林场的林地里种了苞米和小豆,开荒地的面积是43.6亩。他每年都向实验林场交山荒费,今年四平市实验林场还林不收山荒费了。以前在43.6亩的林地种过果树,间种苞米。分产到户的第二年他开始开荒,实验林场统一收钱,大概能有30年了,开荒完就种的果树,和实验林场没有签订协议,就是按年交钱。今年他种苞米不到半亩地,剩下的那些地没翻,直接在树趟里种的小豆。他种小豆时,林场已经还林了,今年春天种地之前通知过他。他没有扩大过耕种面积。今年他收到了林业部门发放的还林告知书。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田某甲供认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与证人田某乙、田某丙、庞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且有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发还清单、损失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田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非法种植小豆等农作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及果树种植条件、生长环境严重破坏,对林地土壤层造成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1万元,另1万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抵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宋红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