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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与储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储前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926号原告: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西环路口。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学立,农民。被告:储前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储前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桐城市新都复合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