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9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童俊国,冯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062084-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18号绿都世贸广场A座1-2层。负责人郦伟仙。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2869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法定代表人童俊国。被执行人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164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辉。被执行人童俊国,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冯莹莹,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诚易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思威牌汽车一辆、浙A×××××宝马牌汽车一辆、浙A×××××菲亚特牌汽车一辆、浙A×××××蒙迪欧牌汽车一辆、AV9N50比亚迪牌汽车一辆、AVS656帕萨特牌汽车一辆、浙A×××××江铃牌汽车一辆、浙A×××××天籁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委托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奔驰牌汽车一辆、浙A×××××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浙A×××××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浙A×××××丰田牌汽车一辆、浙A×××××风度牌汽车一辆、浙A×××××凌志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思威牌汽车一辆、浙A×××××宝马牌汽车一辆、浙A×××××菲亚特牌汽车一辆、浙A×××××蒙迪欧牌汽车一辆、AV9N50比亚迪牌汽车一辆、AVS656帕萨特牌汽车一辆、浙A×××××江铃牌汽车一辆、浙A×××××天籁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610-0004号、201610-0005号、201610-0006号、201610-0007号、201610-0008号、201610-0009号、201610-0010号、201610-0020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二、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奔驰牌汽车一辆、浙A×××××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浙A×××××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浙A×××××丰田牌汽车一辆、浙A×××××风度牌汽车一辆、浙A×××××凌志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裕鼎二手车2016第03-015号、03-016号、03-017号、03-018号、03-019号、03-020号旧机动车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