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招梅、许陈智与梅列区陈大镇台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许长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招梅,许陈智,梅列区陈大镇台溪村村民委员会,许长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457号原告:陈招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许陈智,男,200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法定代理人:陈招梅(系许陈智之母),住三明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来,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涵,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列区陈大镇台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吴鸿江,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助,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长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陈招梅、许陈智与被告梅列区陈大镇台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许长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招梅、许陈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招梅、许陈智以各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招梅、许陈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451元,减半收取2725.50元,由陈招梅、许陈智负担。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