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秀荣与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荣,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负责人田景武,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荣与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二组的财务管理者高陵区湾子镇生王村村民委员会在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子分社账户中的存款30200元【该款系(2016)陕0117执680、681、682、683号案件共同划拨执行案款】。现申请执行人赵秀荣已将申请执行案款7500元领走。现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