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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财保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忠凤与被申请人宋留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忠凤,宋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财保016号申请人:肖忠凤,女,1956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静,女,1981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肖忠凤之女。被申请人:宋留青,男,196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肖忠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留青驾驶的众泰牌四轮老年代步车(车架号LJ********)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000元)。担保人吴学超自愿用其位于汝南县园林学校住宅一套(房权证号:房权证汝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忠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宋留青驾驶的众泰牌四轮老年代步车(车架号LJ********)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期限为二年。二、对担保人吴学超位于汝南县园林学校住宅一套(房权证号:房权证汝字第********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肖忠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