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金先龙与欣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先龙,欣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1192号原告:金先龙,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欣兆云,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金先龙与被告欣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兆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先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107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合计1071000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借给被告150000元现金,2015年12月31日借给被告127500元现金。另外被告还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处借取一张793500元的承兑汇票,并于2016年1月3日兑现出现金。2016年1月3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071000元的借条一张。但是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欣兆云未答辩。原告金先龙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欣兆云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金先龙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二人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处借取一张793500元的承兑汇票,并兑现出现金。原告自称在其办公室分别于2015年12月28日借给被告150000元现金,2015年12月31日借给被告127500元现金。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金先龙现金人民币壹佰零柒万壹仟元整。借款人:欣兆云”借条还载明被告的身份证号以及借款期至2016年7月3日。该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3日。被告欣兆云在借条的借款数额、自己的名字及借款期限上面摁了手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2015年7月3日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793500元的承兑汇票,该笔借款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笔借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称在2015年7月3日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借给被告之后,于2015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相隔3日借给被告现金277500元。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是以借款交付为生效要件,原告并未就现金的款项来源、现金交付的细节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一步予以证明该款项交付给被告,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若原告金先龙将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这两笔借款,可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欣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金先龙借款793500元;二、驳回金先龙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039元,由金先龙负担2704元,欣兆云承担12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高峰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人民陪审员 薛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开源附:一、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金先龙证据目录1.原、被告身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3.承兑汇票复印一份,证明原告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承兑汇票没有原件,因为已经贴息了,但是复印件上有被告签字证明其已经签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