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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张志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张志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民初284号原告:刘亚东,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张志太,男,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刘亚东诉张志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亚东与张志太已私下和解,刘亚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25元,由原告刘亚东负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贺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