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心鸽、缑书恩等与冯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氏,王心鸽,缑书恩,缑雪艳,缑竟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3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氏,(曾用名冯社荣),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守文,男,系上诉人冯氏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心鸽,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缑书恩,男,系被上诉人王心鸽的公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缑雪艳,女,系被上诉人王心鸽的女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鸽,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缑竟存,男,系被上诉人王心鸽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换换,女,系被上诉人缑竟存的妻子。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氏因与被上诉人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起诉请求判令冯氏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32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心鸽系缑清齐的妻子,缑书恩系缑清奇的父亲,缑竟存、缑雪艳系缑清奇的子女。冯氏与缑清奇两家因排水问题素有旧怨,2015年7月24日8时许,冯氏在两家有争议的排水沟内倾倒垃圾,引起缑清奇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并推搡,××发作,倚树蹲坐地上大口喘气,冯氏继续平整沟内垃圾,并与缑清奇家人争吵,期间缑清奇去世。2015年7月24日,冯氏两次接受民警询问,××。2015年8月5日,滑县公安局作出(滑)公(物)鉴(尸检)字(2015)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缑清奇系因争执、轻微外力作用、情绪变化等原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死亡。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缑清奇因争执、轻微外力作用、情绪变化等原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死亡,其死亡结果与冯氏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作为缑清奇的近亲属,有权依法要求冯氏赔偿相应损失,但冯氏的行为并非唯一致缑清奇死亡的原因,××,××的因素,且当天缑清奇家属亦在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案情,酌定冯氏对缑清奇死亡承担50%赔偿责任。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的合理损失有:1.丧葬费21335元(42670元/年÷12个月×6个月);2.死亡赔偿金217060元(10853元/年×20年);3.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6760元(7887元/年×6人÷7年);5.交通费、尸体停放费酌定为4845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冯氏应赔偿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王心鸽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冯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停尸费等共计15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负担500元,被告冯氏负担3000元。宣判后,冯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家的排水沟导致上诉人房屋出现裂缝,上诉人填垫水沟不损害被上诉人利益,被上诉人无理阻拦上诉人,存在过错,且被上诉人明知缑清奇有××,对缑清奇与上诉人发生争吵不劝阻阻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死亡负主要责任,上诉人行为与缑清奇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冯氏提交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行初字第545号刑事裁定书,证明滑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3月14日撤回对冯氏的起诉,滑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滑县人民检察院撤诉。王心鸽、缑书恩、缑竟存、缑雪艳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冯氏因邻里纠纷与缑清奇及其家人发生争执,××死亡,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缑清奇系因争执、轻微外力作用、情绪变化等原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死亡。冯氏及缑清奇家人均明知缑清奇患有××,××发作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对缑清奇死亡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滑县人民检察院虽对冯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撤回起诉,但该撤回起诉不影响冯氏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依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判决冯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冯氏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行为与缑清奇死亡无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冯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贵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