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罗丁清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丁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297号罪犯罗丁清,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大队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丁清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6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丁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12.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罗丁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丁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