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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成凤与王志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凤,王志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198号原告李成凤,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王志菊,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凤诉被告王志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成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凤撤回对被告王志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