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成凤与王志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凤,王志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198号原告李成凤,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王志菊,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凤诉被告王志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成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成凤撤回对被告王志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