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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贵强与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贵强,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748号原告:高贵强,男,1981年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80121756X。法定代表人:傅胜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强与被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贵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贵强负担。审 判 长  高道田审 判 员  花小红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 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2016)皖0422民初2748号原告:高贵强,男,1981年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122号1幢408室,身份证号码340104195608010517。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荣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80121756X。法定代表人:傅胜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强与被告安徽华瑞管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贵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贵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贵强负担。审判长高道田审判员花小红人民陪审员徐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汤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