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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刘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刘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062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更,经理。被告:刘娜,女,36岁。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刘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