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与陈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陈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交大路183号。法定代表人:翁富雨,主任。委托代理人:康泽民,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麒,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住资阳市雁江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陈麒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2002民初字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麒存款27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麒价值275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麒的合法收入2750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