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革新因与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革新,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革新,男,汉族,1944年7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国工二街**号4-2-2-1。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欣瑶,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罗革新因与被申请人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革新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逻辑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投资协议书》和《诚大数码国际广场一层商铺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投资协议书》约定,公摊面积不超过40%,超过部分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投资协议书》和《诚大数码国际广场一层商铺补充协议书》均约定,商铺面积以政府(房产部门)核定数据为准。该商铺经房产部门审核确定建筑面积为110.80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60.08平方米,分摊面积50.72平方米。原审法院以110.80平方米为基数,按照双方“公摊面积不超过40%,超过部分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约定,扣除沈阳筑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公摊面积50.72平方米-110.80×40%=6.4平方米后,确定罗革新应交房款面积为104.4平方米符合双方约定。罗革新应以套内面积60.08平方米÷60%=100.13平方米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主张,与双方约定相悖,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正确。罗革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革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曹 弘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