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春杰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春杰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915号罪犯吴春杰,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鄄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春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吴春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吴春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春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吴春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春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