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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抗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剑、姚绍君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剑,姚绍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抗24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刘剑,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姚绍君,男,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诉人刘剑因与被申诉人姚绍君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16〕410000000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征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