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宝琦与被告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琦,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2449号原告:王宝琦。被告: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云。原告王宝琦诉被告磐石市石城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原告王宝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宝琦撤诉。代理审判员 苗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房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