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端旺与吕国术、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旺,吕国术,唐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264号原告端旺,男,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住敖汉旗。被告吕国术,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唐丰,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端旺与被告吕国术、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端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端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端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端旺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桂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