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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天镇、袁景德等44人与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初,李辉燕,李金为,李成勇,李天护,李明德,张彩玲,李秀聪,李梅雀,李美卿,李英仔,李锦恋,李玉雪,李秀团,李明珠,李天镇,陈东生,曾丽琼,李凤茹,李成选,李宝双,李宝算,黄淑卿,张秋霞,苏育苗,李海斌,何金平,程明,邓从银,赵明军,陈常勇,邵丽平,袁景德,兰锦来,周荣财,田进才,何时勇,杜福成,田光财,李必强,陈忠兰,杨学琴,杨秀齐,卜见军,李小龙,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0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初、李辉燕、李金为、李成勇、李天护、李明德、张彩玲、李秀聪、李梅雀、李美卿、李英仔、李锦恋、李玉雪、李秀团、李明珠、李天镇、陈东生、曾丽琼、李凤茹、李成选、李宝双、李宝算、黄淑卿、张秋霞、苏育苗、李海斌、何金平、程明、邓从银、赵明军、陈常勇、邵丽平、袁景德、兰锦来、周荣财、田进才、何时勇、杜福成、田光财、李必强、陈忠兰、杨学琴、杨秀齐、卜见军、李小龙。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天镇,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景德,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菊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1732539-8。法定代表人李自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南劳裁案字第36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天镇、袁景德等44人工资款人民币74644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9864元,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3日、9月12日、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和址在南安市石井镇菊江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2016)闽0583执843号案查封、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2016)闽0583执2427号案查封、拍卖处置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址在南安市石井镇的菊江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3、于2016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李新初等44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永同兴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拍卖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