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6064民初10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6064民初10940号原告: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袁渡集镇。注册号360981210007166。法定代表人:霍四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华夏生态建陶产业园天恩陶瓷工业园。注册号440233000007088。法定代表人:刘红盛。原告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特伦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7元,财产保全费3010元,合计7787元,由原告丰城市长城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