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与张某某、姜某某盗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各给付罚金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