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张传友、叶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张传友,叶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1965年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张传友,男,1962年出生,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叶淑丽,女,1963年出生,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江与被执行人张传友、叶淑丽(2016)鲁0902民初22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