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继发与庞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发,庞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发,男,1970年11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庞道军,男,1981年2月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周继发与被执行人庞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