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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继发与庞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发,庞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周继发,男,1970年11月1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庞道军,男,1981年2月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周继发与被执行人庞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修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