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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历山路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959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东,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杰,董事长。被告: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历山路连锁店,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翠玉平,店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铭,男,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南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历山路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栾桂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