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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任映双与李贵全、杨贤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映双,李贵全,杨贤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1457号原告:任映双,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4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李贵全,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被告:杨贤文,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31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长兴岸金典4楼。负责人:范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映双与被告李贵全、杨贤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绵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映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贵全、杨贤文、太保财险绵阳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映双撤回对被告李贵全、杨贤文、太保财险绵阳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任映双撤回对被告李贵全、杨贤文、太保财险绵阳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映双负担。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