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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阳与王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王得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4614号原告:徐阳。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与被告王得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阳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阳负担。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