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恢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某、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恢1244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人代表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行执字第83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佑成审判员 廖洞波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胜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