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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执恢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某、张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恢1244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人代表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某、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行执字第83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佑成审判员  廖洞波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胜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