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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姚虹诉云南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2587号起诉人:姚虹,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武,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2016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姚虹的起诉状。起诉人姚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30000元以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为6686元),以上金额共计36686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理由:2013年3月8日,起诉人到奥宸中央广场公寓购房,其选定位于呈贡乌龙片区环湖东路旁奥宸滇池星城G07三幢1606号房,在被起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宸公司)的指引下(被起诉人奥宸公司向起诉人说明为何须向被起诉人云南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支付款项的理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瑞景公司支付30000元,向被起诉人奥宸公司支付473518元,两名被起诉人均向起诉人出具了收据,被起诉人瑞景公司在收据上注明“奥宸中央广场公寓意向房号G07-3-1-1606#面积94.1㎡享受促销优惠活叁万抵陆万”字样;该收据上注明经手人为林丽、蔡梦并盖有被起诉人瑞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起诉人于2013年6月22日与被起诉人奥宸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后双方解除了上述合同并返还了购房款。在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后,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瑞景公司退还其收取的30000元,但被起诉人拒不退还。被起诉人拒不退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起诉人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被起诉人云南瑞景房地长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被起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姚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姣姣审 判 员  袁海芳代理审判员  饶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一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