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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3574号原告:彭某,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告:吴某甲,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荣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彭某与吴某甲离婚;2、长女吴某丙的抚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判决。事实与理由:彭某与吴某甲于××××年××月初四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吴某甲好赌博,夫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且吴某甲恶习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具状诉求离婚。吴某甲辩称:彭某与吴某甲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吴某甲可以改正爱赌博的习惯,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彭某与吴某甲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四举办婚礼,××××年××月××日,双方在原庐江县同大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吴某乙,现大学毕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吴某丙,现就读于合肥市包河区南门小学四年级。彭某与吴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共同至湖南省做生意,近几年吴某甲经常在外打牌,导致彭某与吴某甲经常为此发生争吵,现彭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彭某的陈述,并有彭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载卷佐证,证据充分,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彭某与吴某甲系自愿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由于吴某甲经常在外打牌,导��双方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尤其是吴某甲要改正爱赌博的缺点,双方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加强夫妻感情的交流,化解有关分歧,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燕平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