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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白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程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程裕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390号原告:白平,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号。诉讼代表人:沈时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裕亮,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颖东区。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了原告白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公司、程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白平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同日,原告白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