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振环申请执行孙保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环,孙保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孙振环被执行人孙保钦本院在执行孙振环申请执行孙保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璇审判员 吕继普审判员 李洪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