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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路申请执行任秀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路,任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潘路。被执行人任秀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7646元,案件受理费328元,合计17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秀波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