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路申请执行任秀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路,任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潘路。被执行人任秀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7646元,案件受理费328元,合计17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秀波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