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提红彬与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提红彬,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233号申请人:提红彬,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文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7071。法定代表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提红彬与被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红彬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000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王苏红的冀A×××××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30元,由申请人提红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