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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小阳、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阳,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阳,女,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淳湘,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藻,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博爱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9592-8。法定代表人:杨伟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小阳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周小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小阳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小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09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上诉人周小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万民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嘉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