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刑更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查德朋犯故意伤害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德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590号罪犯查德朋,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郏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查德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上诉,2008年7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查德朋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罪犯查德朋假释。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雅检假意〔2016〕02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并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查德朋的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德朋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假释审核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予以证实。彭州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同意接收罪犯查德朋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罪犯查德朋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其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综合罪犯查德朋在服刑中的一贯表现,原判刑罚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查德朋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德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