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01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