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马会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丽,马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266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丽,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马会龙,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春丽与被执行人马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张春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2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勇审 判 员 杨运涛代理审判员 何晓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林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