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汤育光与进贤县青年���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育光,进贤县青年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汤育光,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进贤县青年购物广场地址:进贤县帝亚世豪法定代表人:熊小明申请执行人汤育光与被执行人进贤县青年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进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育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进贤县青年购物广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汤育光人民币6.7136万元,(包括诉讼费、公告费183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907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进贤县青年购物广场倒闭,其法人代表熊小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汤育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进贤县青年购物广场倒闭,其法人代表熊小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汤育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