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先敬、杨心记、杨温氏与张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敬,杨心记,杨温氏,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敬。申请执行人杨心记。申请执行人杨温氏。被执行人张永生。申请执行人张先敬、杨心记、杨温氏与被执行人张永生(2012)双刑初字第00104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先敬与被执行人张永生自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