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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先敬、杨心记、杨温氏与张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敬,杨心记,杨温氏,张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张先敬。申请执行人杨心记。申请执行人杨温氏。被执行人张永生。申请执行人张先敬、杨心记、杨温氏与被执行人张永生(2012)双刑初字第00104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先敬与被执行人张永生自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