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执18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吴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华,吴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18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吴振华,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吴健华,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吴振华与吴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吴健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振华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年利率不超过6%为限)。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8元、保全费562.09元由吴健华负担。根据吴振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吴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吴健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吴健华无银行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吴健华名下车辆粤C×××××,但是没能扣押到车辆;查询珠海市房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吴健华无房产。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491执18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徐艳红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钊第1页共2页